8月6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七期(20240806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针对中超联赛第21轮北京国安vs上海申花比赛中出现的2个涉及疑似越位进球的判例进行了比较分析。评议组认定2个判例最终判罚决定均为正确,但其中存在VAR在判断越位位置时守方倒数第二名队员的选择失误。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以及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21轮,北京国安vs上海申花,比赛第48分钟,上海申花9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初始判进球有效,经VAR介入,裁判员改判上海申花9号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见视频1)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1轮,北京国安vs上海申花,比赛第90+7分钟,北京国安20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查看后未介入。(见视频3)
对于这两个判例,评议组经讨论后,做出说明如下:
上海申花队进球事件,裁判员经VAR介入后改判上海申花9号越位犯规在先以及进球无效,最终决定正确,VAR介入正确。VAR操作间中可查看各个线路和十多个拍摄机位的画面,所有画面无论在比赛进行时、画面暂停时、回放检查时,在时间行进上都是严格同步的。在此类判例中,视频助理裁判员在查看时需先通过远景或适当的画面找到并确定进攻方传球或触球的瞬间,定格后再切换至适合的画面进行越位判断或3D划线操作,以严格确保传球瞬间和划线定格瞬间完全同步。在此判例中,视频助理裁判员的定格时刻选择(即传球瞬间和划线定格瞬间完全同步)、双方队员有效身体部位选择,以及越位线的比对程序均操作正确,得出了攻方队员明显处于越位位置的结论,并且正确介入,而且按照规定,对VAR介入的越位判罚向转播方作了推送,但推送画面只能包含3D划线画面,同一画面内无法包含攻方传球或触球瞬间的证据。(见视频2、截图1)
而北京国安队进球事件,裁判员做出的不是越位犯规以及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在此判例中,视频助理裁判员按照与上述相同的操作原则和操作程序,经3D划线,判断攻守双方队员身体有效部位与守方球门线距离几乎相等,即几乎平行。在3D划线中,双方划线之间无缝隙,几乎重叠,按照中超联赛统一判罚尺度精神,攻方队员不处于越位位置,这与裁判员初始决定一致,无需介入。由于现行VAR操作规范中未要求此类VAR未介入事件必须向转播方推送划线画面,视频助理裁判员现场未推送,不违反VAR操作相关原则,因此转播方无法播出划线画面。(见视频4、截图2)
但是在赛后复议中,在此判例中,视频助理裁判员在选择守方上海申花队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时出现错误,应选择另一名更接近本方球门的防守队员(4号),如果正确选择4号队员及其有效身体部位(肩部),正确进行3D划线,将显示北京国安队进攻队员明显不处于越位位置,不存在越位犯规。(见视频5、截图3)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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