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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体育-第十五期裁判评议认定9起判例中有3起错漏判 克雷桑韦世豪犯规性质不同
发布时间:2024-09-09

  7月23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五期(20240723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评议了9个判例。9个判例中7个来自中甲联赛,评议组认定其中有2起错漏判。另外2个判例是针对近期中超联赛中关注度较高的山东泰山克雷桑和成都蓉城韦世豪两起相似踢人事件,评议分析认为两起判例性质不同,克雷桑属于严重犯规,而韦世豪属于暴力行为,裁判员临场漏判克雷桑的直接红牌。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以及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甲联赛第18轮,延边龙鼎VS南京城市,比赛第61分钟,南京城市1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延边龙鼎37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延边龙鼎37号在防守中踢倒南京城市17号,属于草率的犯规,犯规接触点发生在延边龙鼎罚球区内,应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裁判员临场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18轮,广西平果哈嘹VS大连英博,比赛第82分钟,广西平果哈嘹33号队员在与大连英博40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大连英博40号故意使用手臂击打广西平果哈嘹33号面部,其手臂动作不属于为完成争抢球而做出的正常动作,应判大连英博40号暴力行为,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临场漏判直接任意球和红牌。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18轮,石家庄功夫VS江西庐山,比赛第24分钟,石家庄功夫28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江西庐山守门员出击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另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石家庄功夫28号队员主动发起接触,佯装被犯规,应判其佯装(假摔)并出示黄牌警告,由江西庐山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18轮,重庆铜梁龙VS青岛红狮,比赛第64分钟,重庆铜梁龙29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与越位线近似齐平的镜头画面看,重庆铜梁龙队员在对方球门区附近传球时,触球瞬间球的位置被其他队员遮挡,无绝对证据证明重庆铜梁龙29号队员和24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是否较球及对方倒数第二名队员都更接近对方球门线),但从视频可基本判断出29号不处于越位位置,24号处于越位位置。而后续重庆铜梁龙24号的行为,不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因此裁判员临场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18轮,苏州东吴VS无锡吴钩,比赛第35分钟,无锡吴钩45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苏州东吴35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视频以及球的运行线路判断,守方队员铲球触到了球,其动作也不构成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六:中甲联赛第18轮,苏州东吴VS无锡吴钩,比赛第57分钟,无锡吴钩2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苏州东吴5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无锡吴钩20号扣球变向后已经失去对球的完全控制,苏州东吴5号防守队员没有犯规动作,双方的身体接触属于比赛中的正常接触,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18轮,苏州东吴VS无锡吴钩,比赛第70分钟,苏州东吴3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无锡吴钩36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无锡吴钩36号防守犯规,判罚球点球,并向无锡吴钩36号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苏州东吴31号带球突破,无锡吴钩36号在其身后有拉扯和推搡动作,但力度和程度不足以构成犯规,后续无锡吴钩36号腿部动作绊倒苏州东吴31号,属于草率犯规,接触地点在守方罚球区内,裁判员临场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另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该犯规动作不符合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的判定标准,不应对无锡吴钩36号出示黄牌。

  

  判例对比一:中超联赛第18轮,上海申花vs山东泰山,比赛第26分钟,山东泰山队9号队员克雷桑犯规,裁判员向其出示黄牌(之后又因其他违规行为向其出示第二张黄牌并罚令出场)。

  判例对比二:中超联赛第24轮,武汉三镇vs成都蓉城,比赛第63分钟,成都蓉城队7号队员韦世豪犯规,裁判员向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这两个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队9号队员克雷桑的动作,属于在有触球可能性的情况下,使用过分力量和野蛮方式进行争抢,踢倒对方队员,按照竞赛规则,应定性为严重犯规,并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临场出示黄牌错误,漏判直接红牌。成都蓉城队7号队员韦世豪的动作,属于在球已经离开可争抢的范围,在没有触球可能性的情况下,不以触球为目的,故意踢对方队员,按照竞赛规则,应定性为暴力行为,并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两个判例中队员的犯规动作有相似之处,也都应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但因具体情形不同,在竞赛规则中应用的关于罚令出场的定性条款不同。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上述两个判例的后续纪律处罚也作出了如下解释:

  克雷桑犯规事件发生后,经研判,未提交违规违纪报告启动纪律处罚程序。

  韦世豪犯规事件发生后,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暴力行为启动纪律处罚程序,最终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对成都蓉城7号球员本次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停赛4场、罚款4万元的纪律处罚决定。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编辑: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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