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一期(20240618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近期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主要评议了8个判例,分别来自中甲联赛和中乙联赛。评议组认定其中有2起裁判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国足协纪检人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甲联赛第14轮,大连英博VS云南玉昆,比赛第49分钟,大连英博进攻中远射,球击中云南玉昆球门横梁后落地弹出。裁判员临场决定为未进球,比赛继续。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大连英博射门后,球在击中横梁反弹至地面时,已经整体越过了球门线,应为进球得分。裁判组临场做出的未进球的决定错误,漏判进球。另外,评议组指出:在本判例中,大连英博进攻中在罚球区外起脚远射,球击中球门横梁弹下,触地后弹出,在此特定情形下,在未使用球门线技术或视频助理裁判的比赛中,助理裁判员尤其是裁判员几乎不可能及时到达能够准确判断球是否越过球门线的位置,是一次难度极大的判罚。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14轮,石家庄功夫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64分钟,石家庄功夫8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几名防守队员与对方进攻队员的身体接触以及铲球解围,均属于比赛中正常和可接受的范畴,不构成犯规。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14轮,石家庄功夫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86分钟,石家庄功夫1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队员在上海嘉定汇龙队罚球区内的接触,属于比赛中的正常身体对抗,不构成犯规。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14轮,延边龙鼎VS广州俱乐部,比赛第9分钟,延边龙鼎2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临场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延边龙鼎2号主动摔倒的动作属于明显而典型的佯装(假摔),应判延边龙鼎2号违规(佯装),并对其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临场判守方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14轮,延边龙鼎VS广州俱乐部,比赛第57分钟,广州俱乐部1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延边龙鼎防守队员在争抢时使用单臂,从近侧接触广州俱乐部14号身体,根据其动作方式、力度,以及对对方造成的影响,按照本年度统一判罚尺度要求,不构成犯规。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中乙联赛第12轮,泰安天贶VS廊坊荣耀之城,比赛第45分钟,廊坊荣耀之城21号队员进攻前插至对方罚球区内,泰安天贶2号队员倒地铲球,廊坊荣耀之城21号倒地,裁判判罚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现守方队员铲球时触球的情况,裁判员临场的观察角度良好,未判罚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七:中乙联赛第12轮,泰安天贶VS廊坊荣耀之城,比赛第50分钟,廊坊荣耀之城2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裁判员判罚其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现廊坊荣耀之城2号身体与球的接触,以及失去重心后后续与球接触的全过程,裁判员临场的位置和观察角度更好,做出的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八:中乙联赛第12轮,泰安天贶VS廊坊荣耀之城,比赛第87分钟,泰安天贶49号队员在球门线外疑似蹬踹廊坊荣耀之城7号队员,裁判临场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视频无法展现当时场上的比赛气氛,以及双方队员的相互动作性质,从总体情况以及廊坊荣耀之城7号的反应来看,泰安天贶49号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如果裁判员认为双方不存在明显的对立情绪和相互挑衅行为,则临场未判罚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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